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符合法人条件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经批准设立机关同意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