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法人条件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经批准设立机关同意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