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申请藏传佛教临时活动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点。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临时活动点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