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第九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清洁能源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开发建设的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对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微电网、增量配电网、绿电直连等综合能源项目,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