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