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第六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数据以及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