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七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的支持政策,合理布局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技术。支持地热与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温泉康养、建筑供暖等产业深度协同,开发建设水光热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推动地热资源梯级利用、综合高效开发。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