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绿电制氢项目开发,提高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推进绿氢在交通、化工、建筑、储能等领域应用,加快探索形成有效的产业发展商业化路径,促进绿氢产业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