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条例第十八条尚未生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交通、建筑、通信、工业、绿色算力等领域扩大绿色电力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绿色电力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提升终端用能低碳化电气化水平,促进终端用能高比例绿色电力替代。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加强充换电设施智能化管理,推动电动汽车参与电力系统互动。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