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推动农村能源转型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多能融合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

支持电网企业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完善农村电网网架结构,满足分布式清洁能源接入,促进就近消纳。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