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七条有效主席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成员的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口规模并结合结构需要确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