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八条有效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