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就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理以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等民生保障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可以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听证、问卷调查等形式,征集重大民生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的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