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编制乡镇财政预算草案、乡镇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乡镇决算草案时,应当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并对主席团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时,应当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进行重点审查。

在预算执行中,乡镇人民政府对应当进行的预算调整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主席团。主席团组织听取代表对预算调整方案的意见,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