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