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