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进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