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大会报告主席团的工作;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向大会会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九)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十)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并主持选举;

(十一)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需要补充的人员名单草案;

(十二)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三)发布公告;

(十四)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