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