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公布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至少在会议召开的一日前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