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预备会议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