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