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政务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或者办理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办理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跟进办理;对于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政务服务部门,并向申请人说明移交情况。受移交部门对职责管辖等有异议的,首问负责部门可以提交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受移交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