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领域人工智能建设与应用,依托智能审批系统逐步推行智能问答、智能预填、智能申报、自动审批、智能监督等智能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办理进度查询、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服务,实现申请人对全流程线上服务可查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制。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依法共享。

政务服务部门已经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者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实体材料。同一政务服务部门在上一个政务服务环节已经收取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