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尚未生效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