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污水处理池和应急储存池,采取絮凝沉淀、化学中和、膜过滤等措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按规定排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