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防治措施,确保宝石加工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