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禁止在居住区、商住综合楼、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宝石加工活动。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