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的宝石加工单位和个人搬迁计划,引导其进入宝石加工园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