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并实施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的宝石加工单位和个人搬迁计划,引导其进入宝石加工园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