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建议,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法规名称、立项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