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尚未生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组织编制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