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通过前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