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六十二条尚未生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