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尚未生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