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六十三条尚未生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