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尚未生效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