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一致的问题,有无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