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