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书面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