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尚未生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开展立法调研活动。调研结束后,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