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提案人应当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论证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