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立法指引;
(三)法规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书面反馈材料;
(四)立法依据等相关立法参阅材料。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案人补充完善。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