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