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专家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京族文化调查、评审、认定等工作,对评审、认定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