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专家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京族文化调查、评审、认定等工作,对评审、认定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