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京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三)组织开展京族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
(四)编制、管理京族文化保护名录;
(五)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京族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六)开展与京族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京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京族语言文字研究和保护工作,指导京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对京族聚居地的教育帮扶,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京族文化传承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京族传统医药的调查、研究、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