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防城港市、东兴市(以下简称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做好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

东兴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