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习惯,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京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建共享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