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京族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