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列入保护名录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二)违反有关规定认定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