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传承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一)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艺;(二)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择徒传承京族文化;(三)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