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的京族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等措施,将京族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